2024年10月3日,亚太国际仲裁院印尼分会成功在雅加达南区地方法院登记了其首份仲裁裁决。这是印尼法院首次承认亚太国际仲裁院(印尼)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199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30号法律——关于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第59条规定,仲裁裁决的正式副本应在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地方法院登记。
本案中,仲裁条款规定:“争议应提交亚太国际仲裁院印尼分会。仲裁员人数为1人,仲裁地点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申请人向印尼仲裁与调解中心 (APIAC) 提交仲裁请求后,该案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该仲裁员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作出仲裁裁决。印尼仲裁与调解中心 (APIAC) 秘书处于 2024 年 10 月 3 日在南雅加达地方法院登记了该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