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裁决和有效的争议解决
高级仲裁员
美国
英语,法语
美国人
男
建筑、房地产、金融、国际金融和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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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立案阶段:仲裁申请、答辩、反诉
仲裁申请
1. 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秘书处提交足够数量的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2.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院仲裁规则的规定缴纳案件处理费。
3. 如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申请人未按照本院仲裁规则的规定缴纳案件处理费,秘书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适当期限内补充申请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请书或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申请人再次提起仲裁并再次提出相同请求的权利。
仲裁开始
1. 仲裁程序自秘书处收到完整的仲裁申请书和案件处理费之日起开始。
2. 秘书处应向申请人送达仲裁程序启动通知。
3. 秘书处应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程序启动通知、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答辩
1. 被申请人应在各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自秘书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向秘书处提交足够数量的答辩书副本。
2. 秘书处应将答辩书及其证明文件送达所有其他当事人。
反诉
1. 被申请人应在答辩期限内向秘书处提交足够数量的反诉书副本。主席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或缩短提交反诉书的期限。
2. 被申请人提交反诉时,应按照本院仲裁规则的规定缴纳适用于任何反诉的案件处理费。
3. 如被申请人的反诉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被申请人未按本院仲裁规则规定缴纳案件处理费,秘书处可要求被申请人在适当期限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缴纳费用的,视为被申请人撤回反诉申请,但不影响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程序并再次主张相同反诉权利。
4. 秘书处收到全部反诉费及案件处理费后,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反诉已收到,并告知收到日期。
5. 申请人应自收到秘书处反诉之日起,在各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
6. 如果被申请人的反诉被接受,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仲裁申请中规定的程序确定,反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应被视为放弃其推荐仲裁员人数和人选的权利。
仲裁庭的组成
收到申请答复后(或在答复期限届满后),法院院长可能需要作出某些决定以组成仲裁庭。
仲裁员人数
争议应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有权推荐仲裁员人数。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名同一名独任仲裁员,则经主席确认后,该仲裁员应被指定为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未能提名或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则由主席指定独任仲裁员。此外,如果双方同意组成三人仲裁庭,则双方应在其申请或答复中各自提名一名仲裁员,供主席确认。如果双方未能提名,则由主席指定仲裁员。除非双方同意采用其他指定程序,否则由双方选定或由主席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应自收到秘书处发出的指定通知之日起,在各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如果两名仲裁员未能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则由主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